红岛经济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项目引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阅读数:分享到:

青岛红岛经济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青红招促字〔2018〕2号

红岛经济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项目引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河套街道、红岛街道:

《青岛高新区项目引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工委、管委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红岛经济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青岛高新区项目引进评估管理办法

 

为适应青岛高新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增强新一轮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规范项目引进评估、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积极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把握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进一步发展壮大软件信息技术、生物制药与精准医疗、智能制造与新材料、互联网、金融、高端服务业六大主导产业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更广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第二条  总体原则

结合青岛高新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以集约、节约、安全、清洁生产为目标,充分考虑产业方向、团队及创新、投资投入、产出效益、税收贡献、资源节约与利用、环境影响等因素,科学设置评估栏目和权重,合理设定入园项目门槛,综合评估入园项目。

第三条  入区条件和程序

(一)征地类项目:征地类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须由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法人公司购买,项目须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布局,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能源消耗要求。

2、征地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8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6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57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

3、引进部门要与项目投资方充分协商、深入洽谈,项目投资协议各方面条款约定达成基本一致。

4、引入项目用地涉及河套街道、红岛街道、(东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地块,项目引进部门要与街道及(东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对接,充分征求其意见。

5、重大项目、“一事一议”项目引进入区联审前,需由事业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或征求专业中介机构(市工程咨询院、中小企业咨询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意见。专家意见作为项目引进的重要参考依据

具体程序为:(1)引进部门就基本达成一致的项目准备入区联审、协议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材料,填写项目联审申请表(A类)。入区联审材料要组织征求人才、科技、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2)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指标体系,对照各职能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打分和总评汇总填写项目联审评估表A类,并对评估打分的准确性负责,部门评估意见需经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部门公章后反馈引进部门,项目原则上不低于90分。(3)项目引进部门要充分吸收各部门反馈意见,协调解决分歧事项,在与各部门就项目引进达成一致后,将项目联审所需材料报分管领导研究签字同意后,再准备相关上会材料,并送至经发部门。(4)经发部门负责审核形成项目总体评估意见,经发促进局向工委管委汇报后,请示管委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项目联审会。(5)联审会对项目产业方向、技术水平、规划选址、用地性质、投资强度、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入区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提出是否同意引进、项目落户地点等,作为办理该地块土地出让、规划设计、环评等手续的必要条件。

(二)购买建成载体项目:购买建成载体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须由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法人公司购买,项目须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布局,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能源消耗要求。

2、购买载体的项目产出强度不低于7000/平方米;税收强度不低于450/平方米,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水平高项目可放宽条件准入。

3、属于特色产业园载体的,特色产业入驻企业面积不低于载体总面积40%,其余部分载体面积必须引进高新区其他主导产业项目。对已签订协议的载体出售比例、规模根据引进项目情况可以调整,进行调整时需报工管委联席会议研究,同时享受政策也一并研究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程序为:(1)对购买载体的项目,由产业载体运营商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能源消耗等相关要求严格把关,填写项目申请表(B类),报相关事业部审核,由事业部征求经发、科技、环保、税务等部门意见。(2)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指标体系,对照各职能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打分和总评汇总填写项目评估表B类,并对评估打分的准确性负责,部门评估意见需经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部门公章后反馈相关事业部,项目原则上不低于75分。(3)事业部要充分吸收各部门反馈意见,组织材料上报分管领导研究签字同意。(4)事业部会同载体运营商协调项目单位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必须以在高新区新注册公司名义报经发部门备案,办理科技地产预售资格,项目取得科技地产预售资格后,方可网签。

(三)租赁类项目:其中入驻政府投资管理产业载体的项目,由项目引进部门与投资方洽谈成熟后,准备完成《青岛高新区项目入区申请表(C类)》(附件5),组织征求科技、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意见,提交分管领导研究同意后办理入驻手续;入驻非政府投资管理产业载体的项目不再执行联审准入程序,由产业载体运营商根据管委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省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能源消耗等相关要求自行把关,采取入驻事后向相应引进部门、经发部门备案制。对入驻载体享受房租减免政策项目政策补贴必须采用先缴后补方式。

第四条  评估材料

(一)征地类项目

项目引进部门会同投资方,准备《青岛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联审申请表(A类)》(附件1)以及项目选址图、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各相关部门评估意见、打分表(附件2《青岛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联审评估表(A类)》)、项目投资协议、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证明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主持(主导)或参与制定本产业(行业)的国际或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与项目内容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必须为已获得)、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他知识产权类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在满足项目引进初步条件下,引进部门可会同经发、科技、环保、人才、税务等部门赴投资方实地考察项目。

(二)购买建成载体项目

项目引进部门会同产业载体运营商、投资方,准备《青岛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申请表(B类)》(附件3)以及项目营业执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各相关部门评估意见、打分表(附件4《青岛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评估表(B类)》)、项目投资协议、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评估指标

 (一)征地类项目

本评估指标只适用工业用地项目,引进项目评估指标总分100分,由七类指标和一票否决内容组成,每类各项指标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每一指标分值设立不同区间,采取弹性制打分,另设多个加分项(附件2)。

1、产业方向(10分)。主攻发展软件信息技术、生物制药与精准医疗、智能制造与新材料、互联网、金融、高端服务业,加快形成产业集群,鼓励引进上述产业(产品)群的主要上下游企业进入,支持属于国家鼓励类且适合在高新区发展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入。(经发促进局负责评分) 

2、团队及创新(20分)。鼓励引进拥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列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高层次人才领衔创办项目,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项目,团队掌握技术,拥有突出业绩成果,人才团队实力较强,央企、国内500强、民营或者上市公司百强项目,拥有已授权一项以上发明专利项目,获批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组织人事部、科技创新局负责评分) 

3、投资投入(10分)。设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对重大投资项目设置加分项。鼓励投资大、占地少的项目进入,实现土地集约使用。(经发促进局负责评分)  

4、产出效益(15分)。主要评估预计销售总额、单位面积产出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对预期达产后销售收入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设置加分项,对劳动强度低于一定水平的项目设置减分项。鼓励规模企业和产出强度大的项目优先进入,限制单纯劳动密集型企业入驻。(经发促进局负责评分)  

5、税收贡献(20分)。重点评估项目达产后税收总额和强度,对预期税收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设置加分项。鼓励引进税收高、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增强地方财力。(国税局、地税分局负责评分)  

6、资源节约与利用(10分)。按万元人民币销售收入综合能耗和行业水资源耗用标准为指标,鼓励引进能源、资源消耗低的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经发促进局负责评分)  

7、环境保护(15分)。按规划环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环评和验收等方面综合考虑项目对环境的总体影响。鼓励引进无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环保分局负责评分)

(二)购买建成载体项目

引进项目评估指标总分100分,由五类指标和附加项组成,每类各项指标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每一指标分值设立不同区间,采取弹性制打分(附件4)。

1、产业方向(10分)。主攻发展软件信息技术、生物制药与精准医疗、智能制造与新材料、互联网、金融、高端服务业,加快形成产业集群,鼓励引进上述产业(产品)群的主要上下游企业进入,支持属于国家鼓励类且适合在高新区发展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进入。(经发促进局负责评分) 

2、投资投入(20分)。设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指标。鼓励投资大、强度高的项目进入。(经发促进局负责评分)  

3、产出效益(30分)。主要评估预计销售总额、单位面积产出。鼓励规模企业和产出强度大的项目优先进入。(经发促进局负责评分)  

4、税收贡献(30分)。重点评估项目达产后税收总额和强度。鼓励引进税收高、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增强地方财力。(国税局、地税分局负责评分)  

5、能耗与环保10分)。主要评估万元人民币销售收入综合能耗和行业水资源耗用、环境影响等标准,鼓励引进能源、资源消耗低、无污染的非化工类项目。(经发促进局、环保分局负责评分)  

6、附加项(10分)。对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水平高项目给予加分。(科技创新局负责评分)

第六条  结果运用 

(一)征地类项目综合得分不得低于90分,低于90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引进。项目评估得分与享受优惠政策相挂钩。其中,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上项目,可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购买建成载体项目综合得分不得低于75分,低于75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引进。

(二)对因承诺事项加分,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兑现承诺的,相应降低扶持政策力度,直至取消扶持政策。

(三)项目通过联审评估后,项目引进部门须代理或者协助项目投资方尽快向高新区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提供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相关资料,加快入园项目建设。

(四)针对高新区安全、环保、规划、土地集约利用的严格要求和国家对特殊设备、工艺、产品的特殊限制,设定一票否决内容,包括:征地类评分表环保栏目总分低于8分的项目、资源节约与利用栏目总分低于6分的项目;购买载体类评分表能耗与环保栏目总分低于8分的项目、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项目、涉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及工艺技术的项目、不直接为主导产业配套的限制类项目、煤化工项目、直接使用原煤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经发部门负责解释,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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