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   阅读数:分享到:

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青高新管办字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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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高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青岛高新区产业聚焦化、平台化、集群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财政预算安排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软件与信息技术、高端智能制造、蓝色生物医药、海工装备研发、节能技术与新材料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主导产业),主要用于主导产业快速、集聚、高端发展,传统制造产业引进高新技术进行改造提升等领域。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补助或支持、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实施产业发展转调创,促进金融机构和人才集聚,推动园区发展。

第二章  推动产业转型调整创新

第五条  重大项目产业化资金。在主导产业领域内筛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或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且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研发平台项目,按照其购置研发、中试、生产、测试设备等设备投资额度的10%-5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按照后补助实施,在设备购置到位并经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鉴于高新区土地原为盐田、虾鱼养殖池等性质,地块标高基本低于标高,厂区基建需额外增加排盐碱处理、土方回填、基础夯实等工艺,部分区域未达到“九通一平” 配套对符合主导产业规划且在高新区征地建设的重大项目,可按照其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盐碱处理、土方回填、桩基、强夯、挖深基坑等基础处理工艺)10%-50%的比例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按照后补助实施,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七条  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资金。对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的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或按照区域产业集聚原则需要调整布局的项目,可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30%的比例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产业园区发展资金。鼓励产业园区快速吸引、集聚一批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对经认定的孵化器、专业产业园区载体,其出售部分,与入驻企业签订房产购买合同,并协调入驻企业办理完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按照实际购买的建筑面积给予园区运营方500元/平方米一次性装修支持,每个专业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器)运营方三年内享受装修支持的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以政府财力资金或国有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购买园区载体的面积不予享受。

对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器、产业园区等科研办公性质载体的项目,按照入驻项目540元/平方米/年予以房租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不超过200平方米,前三年连续补贴;对入驻经认定的加速器、产业园区等生产厂房性质载体的项目,按照75元/平方米/年予以房租补贴,原则上单个项目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前三年连续补贴;重大项目由管委“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其中,入驻蓝色人才港(创业大厦B、C座)的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入驻蓝湾智谷(云计算中心,仅限产业载体部分)、盘谷创客空间的项目,不受单个项目支持面积限制。

政府投资管理产业园区载体租金减免部分由管委经发等相关部门与资产运营国有公司于每年底12月份统一核算。社会投资管理产业园区载体租金减免部分,由园区运营方于每年底12月份统一提交相关资料申报,管委经发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统一对园区运营方予以补贴。物业费由物业公司按照市场化定价收取,企业入驻载体相应产生的房产税由企业承担。

第九条  科技金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众创空间快速发展,培育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助推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一)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打造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载体,以及运营机构提供各类服务的实际费用支出,给予资金支持;实施“蓝贝创客计划”,对入选项目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参加海内外高层次创业比赛及赴海外开展游学培训、融资对接等活动,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创业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吸引科技中介机构、天使基金、创业导师在高新区集聚发展,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二)对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对企业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新区的企业,对企业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按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完成改制,并通过券商内部审核挂牌的企业,对企业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完成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对企业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补助金额含市级支持资金。

第十条  企业规模化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区内优秀企业快速发展。每年度设立“区域突出贡献企业”“最佳建设项目”“优秀科技服务机构”“优秀金融机构”“优秀总部经济企业”等单项,分别按照相应指标综合评选,对突出贡献企业予以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具体单项随区域发展情况而调整。

第十一条  品牌与质量管理资金。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著名(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列入国家名牌培育计划)的企业,分别按照40万元10万元予以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的,分别按照50万元个、10万元予以奖励。以上支持额度含市级奖励。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工作组织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相关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将专项资金列入相关部门年初预算,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管委经发部门、金融服务部门、相关主导产业推进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管理、拨付等单位作为监察审计局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类参照实行评审制。其中,重大项目产业化资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资金建立评审制度,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个别重大项目按照管委研究意见执行;产业园区发展资金、科技金融发展资金、支持区内企业规模化跨越式发展资金、品牌与质量管理资金按照发布的资金申报标准申请,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下发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相关部门加强项目的筛选和核实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专家库,确保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加强对入库专家能力、职业道德等素质的前置审核工作,建立比例淘汰机制。相关部门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建立专家交叉评审、集中评审等相互监督机制,研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与评审专家的联系沟通机制,避免部门人员擅自对评审专家施加影响。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意见,报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根据管委会议研究决定形成立项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立项项目,向经发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发部门下达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经发部门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  相关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相关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经发部门负责解释。出口加工区、河套街道、红岛街道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青岛高新区管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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