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3日   阅读数:分享到: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抢抓新机场建设和临空经济发展机遇,推动我市航空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航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4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航空产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发挥本土优势,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原则,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快青岛新机场和通用机场网络体系建设,统筹推进临空经济区和通用航空产业园区发展,以“现代服务与高端制造”为发展主线,形成航空运输服务、通用航空运营、航空研发与制造、临空产业全链条发展的高端航空产业体系,为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新机场建成投入运营,临空经济示范区初步形成以航空运输为主、配套服务健全、产业活力凸显的国际化、现代化航空产业体系;航空产业成为青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经济转型升级的生力军,成为青岛国际城市建设、国际品牌形象及国际竞争力提升的重要力量;累计开通洲际航线6条,年旅客吞吐量达到26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达到30万吨,航空产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亿元。

  二、主要任务及扶持政策

  (一)做强航空运输主业。以建设面向日韩的门户机场和“一带一路”综合枢纽城市为目标,推进新机场建设和流亭机场改造,提高通关能力和空管保障水平,打造空中走廊,吸引基地航空公司运力,积极开通洲际航线、全货机航线,增加客货运吞吐量。

  1.新开客运航线补助。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和不定期客运航线,执飞机型座位数在200座(含)以上的每班分别补助8万元和4万元,200座以下的每班分别补助6万元和3万元。新开经停亚洲(地区)定期客运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补助。新开高高原机场的国内定期航线,直飞航线每班补助4万元,经停航线每班补助2万元。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三年的补助额分别按补助标准的100%、80%、50%执行。

  2.非高峰时段增加航班补助。对在青岛机场非高峰时段(当日22时至次日7时)新增的国际(地区)客运定期航班进行补助,每班补助1万元,单架次补助5000元。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3.新增货邮及腹地货邮补助。以青岛机场2015年以来货邮吞吐量的历史最高值为基数,若本年度货邮吞吐量超过该基数,则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本年度新增货邮每吨补助500元。对航空货运代理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在青岛机场集散的腹地国际(地区)货邮进行补助,陆运距离400公里(含)以上的每吨补助800元;陆运距离400公里以下的每吨补助600元。连续补助最长不超过3年。

  4.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适当增加青岛空港口岸查验监管力量。安排大通关专项资金,用于空港口岸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工作经费和后勤人员经费保障等。加快口岸公共项目建设,完善空港口岸国际货运功能。根据机场年度新增起降架次和航班放行正常率等,对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进行补助。

  5.对新开通的洲际客运航线、全货机航线和根据需要开通的特殊航线,以及新设立的基地航空公司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口岸办、市财政局、青岛国际机场集团公司

  (二)大力发展通用航空。积极有序推进通用航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大力发展农林牧渔、社会事业、应急救援、教育培训、低空旅游、商务通勤等多种形式的通航运营业务,实现通用航空运营集群发展。

  1.对固定翼飞机使用的新建A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1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固定性、驻地性供直升机或水上飞机常年进行飞行活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有跑道的直升机场等新建B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建季节性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暂时供直升机或水上飞机起降使用的直升机场和水上机场等新建C类通用机场建设项目,按建安费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经认定升级的通用机场建设项目,给予补差奖励。

  2.对按照国家低空空域开放要求设立,为通用航空活动提供飞行计划、飞行情报、告警及协助救援等公共专业服务的通航空管信息服务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年安排扶持资金100万元,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每年结合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应急、海事等部门(单位)的通用飞机使用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海上搜救、交通巡查、城市消防、森林防护、医疗卫生、海洋渔业、气象探测等公共服务飞行业务。

  3.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公务机地面服务供应商,吸引国内外知名公务机运营商在青设立基地公司,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民航青岛监管局、市机场办、市财政局、青岛国际机场集团公司

  (三)发展壮大航空工业。重点发展飞机整机制造与装配、飞机改装与维修、飞机发动机及其他零部件、航空材料、航空电子等航空制造业,壮大航空产业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重点引进国内外航空制造业企业和科研单位等在青设立高端研发机构,构建航空科技孵化与转化平台,提高航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水平。

  1.对投资超过10亿元,或者低于10亿元但属于全市航空工业重大关键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激励措施。

  2.对新认定的航空产业领域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航空技术孵化与转化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打造临空经济示范区。以建设国家级临空经济示范区为契机,加快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大力发展民航客货运、公务机运营、飞机总装及零部件制造、飞机改装维修等航空核心产业,积极发展海洋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轻量化高端智能装备等临空高端制造业,以及航空物流、航空金融、企业总部、航空会展、航空培训、文化创意等临空现代服务业,形成完备的临空产业体系。

  1.对落户临空经济区的投资超过10亿元,或者低于10亿元但属于全市临空产业重大关键招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激励措施。

  2.结合国家地下综合管廊城市试点等工作,对临空经济区地下综合管廊、市政主干道路、河道水系治理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积极推进临空经济区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试点。

  责任单位:市机场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胶州市政府、平度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设立青岛市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直接补助、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民航客货运、通用航空、航空研发与制造、临空经济等航空产业重点领域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工作办

  (二)强化人才支撑。加大飞行、机务、空管、航空制造工程、航空推进理论与工程、飞行器制造、飞行器设计等航空类紧缺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着力引进国内航空高校来青办学,鼓励本地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航空类专业。对新引进符合条件的航空产业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安家补贴、周转房安置等方面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在落户、配偶安置、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依照相关规定提供便利。对来青创新创业的航空产业高端人才,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人才工程,对入选人才及时落实相应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三)加强用地和审批服务支持。明确航空领域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类型,运用多种方式供应航空新产业用地,建立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航空新业态发展。对航空产业项目优先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在市重点项目中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优化航空产业重点项目审批流程,在开发、建设、注册等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压缩审批环节和时间,支持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机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主导建立青岛市航空产业招商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调度和协调推进全市航空产业招商促进工作。

  责任单位:市机场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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