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9日   阅读数:分享到:

为细化落实《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高新管办字〔2015〕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程序,结合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高新区北部园区(下同)范围内符合“1+5”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项目),“一区两街”可参照执行。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且在青岛高新区纳税;(二)企业(项目)备案、环评、用地、规划、施工等必要的建设手续齐全;(三)在高新区诚信经营,无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出现重大刑事案件、治安责任事故;存在突出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事件;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未到组织人事部立户投保或拖欠劳动保险超过3个月;偷逃税款;恶意逃废债务;出现其它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三、条款解释

(一)《暂行办法》第五条“重大项目产业化资金”所提评审是指由管委领导及经发、财政、事业部等部门成立评审小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估,招商部门协调项目单位准备申报材料,评审小组或第三方评估主要从项目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发展前景、产出及贡献等指标评审,将项目评定为A、B、C类,分别按照其设备投资额度的10%、30%、5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所提“后补助”是指项目在设备购置到位后,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设备购置(含安装工程费,不含利息等支出)发票单据予以补助。

(二)《暂行办法》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所提评审是指建设部门会同经发部门等组织成立评审小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估,申报项目按照评审程序准备申报材料,评审小组或第三方评估主要从地块标高、土方均衡、地下工程等指标评审,经评定为A、B、C类,按照其设备投资额度的10%、30%、50%分别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所提“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后予以拨付”是指在项目单位完成盐碱处理、土方回填、桩基、强夯、挖深基坑等基础处理工艺后即可申请;所提“验收”是指建设、经发部门现场实地查看后在《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申请表》予以盖章确认。

(三)《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资金”主要用于区内调整产业布局、转型升级项目,是指经发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成立评审小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估,申报项目按照评审程序准备申报材料,申报项目按照评审程序,主要从设备更替、工艺升级、两化融合等指标评审,经评定为A、B、C类,按照其设备投资额度的5%、15%、30%分别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四)《暂行办法》第八条所提“经认定的孵化器、专业产业园区”是指通过市及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区经发部门认定的专业产业园区;所提“出售部分装修支持”是指孵化器、专业产业园区运营方提报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通过管委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的创新创业项目,除此之外其他项目不予支持;所提“支持对象是指独立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分公司等不予支持;所提“每个专业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器)运营方三年内享受装修支持的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均指项目获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地上建筑面积,对分批建设的项目按照分批建筑面积核算,不按照规划总体面积计算。

装修支持资金拨付节点为:每半年结算一次,即每年6月、12月初,由各运营方准备材料,提报对应事业部初审,事业部初审后报送经发部门,经发部门审核后提报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五)《暂行办法》第八条所提“出租部分租金补贴”是指用于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通过管委主任办公会会议研究的创新创业项目,除此之外其他项目不予支持。

具体工作流程为:项目单位按照租赁协议向入驻运营商缴纳房租,入驻经营满一年后申请;每半年结算一次,即每年6月、12月初,相关事业部汇总其产业组织范围内项目,准备房租发票、租赁协议、投资协议等申报材料,初审后报送经发部门,经发部门审核后提报管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六)《暂行办法》第九条所提众创空间补贴”具体政策以《青岛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支持创新创业创客发展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准;所提“培育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补贴”具体政策以《青岛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暂行办法》为准。

(七)《暂行办法》第十条所提企业规模化发展资金”设立单项按照区域发展实际逐年调整,各单项分别按照相应指标,加权计算,综合排序评选。对获奖企业采取资金奖励与荣誉表彰相结合方式进行。

(八)《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提品牌与质量管理资金”为区级奖励资金,若企业获得市级奖励资金,将补齐执行,不重复拨付。

四、申报材料

科技金融发展资金申报由金融服务部门、创业服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其他重大项目产业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资金、产业园区发展资金、企业规模化发展资金、品牌与质量管理资金申报由经发部门会同产业组织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如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重大项目产业化资金须提供:1.《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3.企业创新能力证明(含人才、专利、标准、荣誉等);4.项目实施计划书;5.项目设备购置支出、实施进展、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6.项目备案、环评、用地、规划、施工等手续。

企业随时申报,科技创新局、投资促进局、事业部相应受理,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前组织一次资金评审、上会、下达计划、拨付工作。

(二)企业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须提供:1.《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3.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盐碱处理、土方回填、桩基、强夯、挖深基坑等基础处理工艺)支出;4.项目实施情况报告;5.项目备案、环评、用地、规划、施工等手续。

企业随时申报,科技创新局、投资促进局、事业部相应受理,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6月份、12月份组织一次资金评审、上会、下达计划、拨付工作。

(三)企业申请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资金须提供:1.《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支出、实施进展、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4.项目实施情况报告;5. 项目备案、环评、用地、规划、施工等手续。

企业随时申报,科技创新局、投资促进局、事业部相应受理,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6月份、12月份组织一次资金评审、上会、下达计划、拨付工作。

(四)企业申请产业园区发展资金须提供:1.《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集团)法人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国有公司、社会投资公司分别提供入驻企业相应证明材料及单据;4.项目备案、环评、用地、规划、施工等手续。

企业随时申报,事业部相应受理,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各组织资金评审、上会、下达计划、拨付工作。

(五)企业申请科技金融发展资金须提供:1.《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集团)法人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企业上市相关证明文件;4.上市费用支出证明。

企业随时申报,金融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6月份、12月份组织资金评审、上会、下达计划、拨付工作。

(六)企业申请企业规模化发展资金须提供:1.《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3.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随时申报,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1月份组织,开展对上年度资金评审、上会、下达计划、拨付工作。

(七)企业申请品牌与质量管理资金须提供:1.《青岛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3.国家、省、市相关批复材料。

企业随时申报,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1月份组织,开展对上年度资金评审、上会、下达计划、拨付工作。

五、申报程序

(一)发布指南。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并发布资金申报办法,公开发布,组织项目申报。

(二)企业申报。项目单位按照申报办法,准备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各职能部门提交。

(三)组织评审。职能部门初审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必要时聘请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形成初审意见。

(四)会议研究。管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项目申报、评审方案,形成会议决定意见。

(五)计划拨付。根据管委会议决定意见,经发部门汇总下达产业发展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组织验收。各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在项目完成6个月内后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形成验收意见报管委。

监察审计局全程监督项目申报、初审评审、资金拨付、后期验收等工作。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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