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 〔2014〕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千帆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扶持”的原则,大力实施“千帆计划”,整合各类科技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带动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为我市转方式调结构、率先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千帆计划”主要内容
通过采取有效措施,3年内重点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2000家,其中,年营业收入过亿元企业超过 500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000家。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总数突破10000家,形成千帆竞发、蓬勃向上的集群发展态势。
三、入选“千帆计划”企业条件
具备下列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和毕业 企业,可列入“千帆计划”: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产品 (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的范围;
(三)企业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生产证书)或专有技术;
(四)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3%以上。
四、扶持措施
对列入“千帆计划”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扶持:
(一)全方位支持企业融资发展。建立财政科技投入与社会资金搭配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支持方式,引导各类资本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通过科技资本运营公司以出资参股、出资引导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本,组建一批科技金融机构和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企业首投、首贷、首保。3年内,债权融资、投资基金规模分别达到100亿元。
(二)加大在孵企业资金支持力度。设立孵化投资基金,对优秀初创企业给予50-3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对孵化器按在孵企业数量给予一定比例房租补贴。对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向企业开展研发与成果转化提供低息贷款的,给予放贷银行一定比例的利息补助,单个银行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三)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力度。对银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为企业贷款发生的信贷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单一机构年最高补偿1000万元。放大风险补偿金池规模,重点支持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
(四)支持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鼓励企业购买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意外和健康保险等科技保险系列产品,对保险公司发生的赔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五)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宣传辅导,指导企业规范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用足用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10%的奖励,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首次申报未通过的企业,按申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分别给予40%、60%的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切实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每年向社会公示各区、市政策兑现情况。
(七)支持企业创新国际化。鼓励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对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给予补助。支持企业联合海外知名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来青设立研发中心,或通过国际技术转移开展科技合作。
(八)支持企业承接技术转移。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30万元。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服务,按服务量给予定额后补助。
(九)开展专利运营试点。引导和支持知名专利运营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专业打造,通过专利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专利市场价值。支持企业购买专利质押履约保险,对保险公司保险费前3年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单个项目年最高补助8万元。
(十)鼓励企业到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挂牌。企业在获得财政科技资金资助后,应到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展示,对挂牌企业优先给予科技金融支持,对开展融资活动的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十一)支持企业共享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对企业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协作平台发生的测试费用给予20% 的补贴。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研发服务设备,对发生的融资费用 (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补贴,年最高补贴50万元,最多补助3年。
(十二)加大新型企业家培养力度。鼓励高校院所开办创业学院,通过创业教育、创业训练等多种形式,对创业者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金融、营销等专业培训,培养一批懂科技、善经营、悉金融的新型企业家。
(十三)实施企业动态管理。建立“千帆计划”信息库,对入库企业进行备案和动态管理,公开相关信息。加强企业诚信管理,优先扶持优质信用企业。对以补助等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扶持的企业,单个企业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