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教育(体)局、编办、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意见》(青政发〔2016〕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高等教育水平、推动创新驱动战略实施,集聚科技资源、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会同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教育局加快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市教育局 市委高校工委 市编委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科技局
2016年8月3日
青岛市加快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更好地发挥政策支持效益,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意见》(青政发[2016]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等教育机构”是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在青岛举办的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合作、技术转化、就业创业等高等教育活动的机构,主要形式包括校区、分校、研究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基地)、二级学院、国际化人才基地、技术转移中心等,重点引进以研究生层次培养为主体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成立青岛市高等教育资源引进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引进、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岛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
第四条 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根据全市高等教育事业和产业发展需求,制定高等教育机构引进规划,指导各区 (市)、经济功能区开展高等教育机构引进建设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经济功能区是高等教育机构引进工作的主体,负责高等教育机构的引进协调、项目论证、条件建设、组织实施、配套补助等具体工作。
各区(市)、经济功能区应结合区域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引进高等教育机构,实现错位发展、特色发展,并定期向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报送高等教育机构引进建设工作进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应为国内外知名高校,境内大学原则上应为国家“985”“211”工程大学或国内学科(专业)排名前5名的高校,境外大学原则上应为世界一流大学或拥有一流学科。
(二)独立法人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分为办学机构和研发机构两种。办学机构应为大学、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中外合作大学等。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技术转移、国际合作等职能。非独立法人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指大学的二级学院、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
(三)教学和科研人员应在30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职称不低于20%。
(四)有固定的教学和科研场所,拥有先进的教学设施和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教学和研发条件。
(五)有详细的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划、资金筹措、阶段性预期目标、人才团队、特色优势、运营模式和量化的人才培养目标、科研成果及转化目标等内容。
(六)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以围绕海洋开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船舶海工、航空经济等专业学科为发展重点。
第七条 《意见》出台以前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不纳入本办法资金补助范围,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在高端科研机构引进、人才引进、学科建设、科研开发、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三章 运行模式
第八条 鼓励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探索公办、民办、国有民办、混合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采取合作办学、垫资办学、租赁办学、独立办学等多种办学方式。
第九条 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与青岛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并可根据协议约定,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经市、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在青岛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如需设立事业机构,根据共建协议,按机构编制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鼓励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与高水平外国教育机构在青岛开展合作办学。
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依法举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大学或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学院、研究院等。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引进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保障人才团队、设备购置、项目研发及其他教学和科研条件建设。
建立财政资金引导机制,探索多元化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高等教育机构引进建设。
第十二条 市财政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启动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200万元,连续补助5年。对引进并正式运行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国内外优质高等教育机构,第一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以后年度根据绩效情况每年补助不低于400万元,连续补助5年。
第十三条 资金补助的最低标准部分,由市财政承担。超出最低补助标准以外的补助资金,由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区(市)承担,区(市)补助额度由各区市确定。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围绕人文社会科学开展教学和研究的, 补助额度由联席会议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区(市)应对引进高等教育机构的机构设置、基础建设、生活办公用房租赁、教学科研活动、税收减免等给予优惠政策,并提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配偶落户等配套服务。对引进的符合青岛市相关人才支持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应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引进高等教育机构同时引进高端研发机构的,经认定符合青岛市高端研发机构引进条件的,应给予青岛市高端研发机构引进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各区(市)为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无偿代建基础设施,实施“交钥匙工程”。
第十八条 引进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第十九条 引进对我市科技进步、产业发展、社会建设等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可实行“一事一议”,予以特别支持。
第二十条 引进高等教育机构支持程序:
(一)高等教育机构根据与青岛市政府的合作共建协议内容,到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明确机构建设目标、绩效目标和完成期限,重点明确在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文化引领与服务社会、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等方面对青岛的贡献。
(二)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该机构的建设方案及绩效目标,提出支持措施和资金支持额度,并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和资金支持方式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资金支持意见。
(三)联席会议对资金支持意见进行研究,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会同市财政局、高等教育机构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年度下达项目立项文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等教育机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符合条件的高等教育机构,应提出建设规划,与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区(市)签订任务书,明确年度建设任务、资金用途、验收标准、绩效目标等。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办学机构上报确定的阶段性预期目标和建设任务书,定期进行绩效评价,形成书面材料报联席会议,并作为下一阶段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效果不佳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高等教育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停止补助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市财政局根据补助资金的用途,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专账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8月25日。